他指,為了讓更多租客可以受到保障,在草擬草案時已涵蓋各類劏房,包括住宅大廈及工商大廈等板間房、天台屋、太空艙及籠屋等不同類型的劏房,並強調是次並非將位於工商大廈的非法劏房合法化,在實施租管時,亦不影響相關部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執法行動。
他續指,建議的租管框架包括強制要求劏房業主與租客簽定書面租務協議、租客有4年租住權保障、限制業主在續租時的租金加幅,以差估署的所有私人住宅物業租金指數的百分比改變,或以15%為上限,以及禁止劏房業主向租客濫收水電費。
運輸及房屋局主任(特別職務)陳嘉信表示,政府並非取締劏房,又指在實行租務管制時,要考慮多項因素,包括私有產權會否受侵犯等。他續指,不等同政府認同非法劏房,在有需要時亦會執法。他指,缺圖或大廈公契的單位,不會被界定為劏房,規管範圍亦不涵蓋寮屋等。他續指,租約的強制性條款包括租期需為2年,在租期的兩年內不能加租只能減租、按金不能超過兩個月的租金等。租約亦要求業主需保養及維修窗戶等設施。租客在租滿一年後可斷租,並給予業主1個月通知。業主向租客收取公用設施的費用時,需向租客提供繳費單副本及帳目,並規定租客需支付的水電費用總和,不得超過帳單的總款額。